普法宣傳 |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94條)

第九十四條 公安機關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作出治安管理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jù),并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權陳述和申辯。公安機關必須充分聽取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的意見,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jù),應當進行復核;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jù)成立的,公安機關應當采納。
公安機關不得因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的陳述、申辯而加重處罰。

 

大連出入境邊防檢查站綜合執(zhí)勤八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