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宣傳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19-20條)

第十九條 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可以在法定授權范圍內實施行政處罰。
第二十條 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可以在其法定權限內書面委托符合本法。
        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行政機關不得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的具體事項、權限、期限等內容。委托行政機關和受委托組織應當將委托書向社會公布。
  委托行政機關對受委托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應當負責監(jiān)督,并對該行為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受委托組織在委托范圍內,以委托行政機關名義實施行政處罰;不得再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