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宣傳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76)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六條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沒有法定的行政處罰依據(jù)的;

(二)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三)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四)違反本法第二十條關于委托處罰的規(guī)定的;

(五)執(zhí)法人員未取得執(zhí)法證件的。
行政機關對符合立案標準的案件不及時立案的,依照前款規(guī)定予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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