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宣傳 |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38條)
第三十八條?當場處罰,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一)向違法行為人表明執(zhí)法身份;
(二)收集證據;
(三)口頭告知違法行為人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并告知違法行為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四)充分聽取違法行為人的陳述和申辯。違法行為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
(五)填寫當場處罰決定書并當場交付被處罰人;
(六)當場收繳罰款的,同時填寫罰款收據,交付被處罰人;未當場收繳罰款的,應當告知被處罰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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