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宣傳 | 《公安機關(guān)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40條)

第二節(jié) 快速辦理

第四十條?對不適用簡易程序,但事實清楚,違法嫌疑人自愿認錯認罰,且對違法事實和法律適用沒有異議的行政案件,公安機關(guān)可以通過簡化取證方式和審核審批手續(xù)等措施快速辦理。

第四十一條?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快速辦理:

(一)違法嫌疑人系盲、聾、啞人,未成年人或者疑似精神病人的;

(二)依法應當適用聽證程序的;

(三)可能作出十日以上行政拘留處罰的;

(四)其他不宜快速辦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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