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宣傳 |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13-15條)

第十三條?行政案件由縣級公安機關及其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獨立執(zhí)法主體資格的公安機關業(yè)務部門以及出入境邊防檢查站按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授權和管轄分工辦理,但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由設區(qū)的市級以上公安機關辦理的除外。

第十四條?幾個公安機關都有權管轄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管轄。必要時,可以由主要違法行為地公安機關管轄。

第十五條?對管轄權發(fā)生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

對于重大、復雜的案件,上級公安機關可以直接辦理或者指定管轄。

上級公安機關直接辦理或者指定管轄的,應當書面通知被指定管轄的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的公安機關。

原受理案件的公安機關自收到上級公安機關書面通知之日起不再行使管轄權,并立即將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轄的公安機關或者辦理的上級公安機關,及時書面通知當事人。

 

大連出入境邊防檢查站綜合執(zhí)勤八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