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宣傳 |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17-18條)

第三章 回 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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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公安機關負責人、辦案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提出回避申請,案件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第十八條?公安機關負責人、辦案人民警察提出回避申請的,應當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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